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俊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982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3萬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