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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貨櫃延滯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俊 被   告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貨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982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3萬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