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焯華
代 理 人 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甬華發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
惟其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原告向被告孫甬華請求給付港幣5,500萬元,
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10,000元(計算式:
港幣55,000,000元×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訴時之港幣匯率
4.062=223,4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
裁判費1,842,2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41,757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