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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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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焯華 代 理 人 太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甬華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4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向被告孫甬華請求給付港幣5,500萬元,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10,000元(計算式:    港幣55,000,000元×民國108年8月13日起訴時之港幣匯率    4.062=223,4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1,842,2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41,7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