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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原始海運提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被   告 Chimachi Servicos Lda 法定代理人 ZEFANIAS TONGAZANE DE ANDRADE MATSINH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原始海運提單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Chimachi Servicos Lda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外國為 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於外國為 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 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 掛號回執附卷,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1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Chimachi Servicos Lda給付原始海 運提單,被告之住址為「Rua Largo Dos Cfm, Dentro Do Recinto Porturaio, Beira,Mozambique」經本院依上址囑 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起訴狀繕本,經外交部再囑託 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代為送達,然經該館函覆略以:因莫 三比克郵件時常發生遺失,且時效難以掌握等語,此有駐史 瓦帝尼王國大使館109年4月23日史瓦字第10930401980號函 在卷可考,復經本院再次函詢確認該訴訟文書是否送達,業 經該館函覆稱:因無法透過莫三比克之郵政單位追蹤郵件下 落,故無法確知送達結果等語,此有該館109年6月22日史瓦 字第10930402880號函附卷可證,顯然至今仍未能合法送達 訴訟文書,堪認本件無從為囑託送達之情事,揆諸上揭說明 ,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合於首開法律規定。 三、爰裁定准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