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阿文
被 告 Chimachi Servicos Lda
法定代理人 ZEFANIAS TONGAZANE DE ANDRADE MATSINHE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原始海運提單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
公示
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Chimachi Servicos Lda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
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於外國為
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於外國為
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
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
掛號回執附卷,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1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Chimachi Servicos Lda給付原始海
運提單,被告之住址為「Rua Largo Dos Cfm, Dentro Do
Recinto Porturaio, Beira,Mozambique」經本院依上址囑
託外交部條約
法律司代為送達
起訴狀繕本,經外交部再囑託
駐史瓦帝尼王國大使館代為送達,然經該館函覆
略以:因莫
三比克郵件時常發生遺失,且時效難以掌握等語,此有駐史
瓦帝尼王國大使館109年4月23日史瓦字第10930401980號函
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再次函詢確認該訴訟文書是否送達,業
經該館函覆稱:因無法透過莫三比克之郵政單位追蹤郵件下
落,故無法確知送達結果等語,此有該館109年6月22日史瓦
字第10930402880號函附卷
可證,顯然至今仍未能合法送達
訴訟文書,
堪認本件無從為囑託送達之情事,
揆諸上揭說明
,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合於首開法律規定。
三、
爰裁定准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