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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許銘栗 被   告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