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陳鴻裕
訴訟
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阿克蘇諾貝爾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琪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佰
玖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
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亦有明定。復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亦有明文。又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
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64號民事裁判意旨
參照
)。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
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利益,應以其
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依原告所提
委任狀記載
原告係00年00月00日生,現為46歲,距離勞動基準法第5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9年,
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資總數定
之,且原告主張其月薪為6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720萬元【計算式:6萬元×12×10=720萬元】;訴之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8年9月18日起按月給付薪資部
分,則併入第1項請求計算(屬相互競合);訴之聲明第3項
請求被告提繳短報之勞工退休金部分(亦屬期間未確定),
訴訟標的金額43萬7760元【計算式:3648元×12×10=43萬
776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3萬7760元【
計算式:720萬元+43萬7760=763萬77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6636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部分
(價額合計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暫免
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萬61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496元【計算式:7萬6636元-3萬6140=4萬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