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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詠信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瑞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安被服加工廠有限公司、童偉堯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