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詠信服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丁瑞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春安被服加工廠有限公司、童偉堯間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