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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3萬 2478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4萬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