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宇川
原 告 朱美蓁即寶達通訊國際企業社
被 告 蔣子涵
邱淑娟
陳建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
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
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 號民事裁判
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850元;另訴之聲明第3 項至第5 項請求撤回發文及刊登
道歉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共計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2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