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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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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東方瑞士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進強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衛忠、恆太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1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