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東方瑞士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謝進強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鄒衛忠、恆太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1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