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林語彤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