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7號
原 告 林語彤
訴訟
代理人 劉君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