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吳榮昌
被 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馬中芳
被 告 林億全
何學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萬650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6萬3865元,又原告起訴前先
聲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28
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6萬0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