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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吳榮昌 被   告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被   告 林億全       何學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萬650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6萬3865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28 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6萬0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