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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劉瑞珠、彭木雄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84,373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