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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2,184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3,9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