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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9號 原   告 仕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宗成 被   告 億寶居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正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   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   佔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   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   000 號房屋交還於原告。而系爭房屋係被告於108 年9 月5   日經拍賣取得,其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 元   ,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5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