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9號
原 告 仕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宗成
被 告 億寶居家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楊正大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
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
佔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
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
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
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
000 號房屋交還於原告。而
系爭房屋係被告於108 年9 月5
日經
拍賣取得,其
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 元
,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
可稽,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5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