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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工程施工品質不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0號 原   告 黃冠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工程施工不良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   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及第   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起訴狀所載之「宸欣工程行」如為本件被告,應查明其係獨   資或合夥商號,及補正獨資負責人或合夥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地址,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說明書狀之繕   本。  ㈡起訴狀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原告應補正記載「訴之聲明」,其內容須具體明確(載明   請求被告做何事或給付多少錢),且應陳報本件之請求權依   據(即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及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