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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臻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2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