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臻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2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