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鼎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昭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當事人與
被告北屯水仙宮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