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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鼎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當事人被告北屯水仙宮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