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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劉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澔翰建設有限公司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257萬元(原告請求回復所有權之不動產交易價   額,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   價報告書,原附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3535號拍賣抵押物執   行卷,並參本院卷第53頁拍賣最低合計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萬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