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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貨櫃延滯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邱上耕 原告與被告驛流國際有限公司、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貨 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62,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