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曙光
訴訟代理人 邱上耕
原告與
被告驛流國際有限公司、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貨
櫃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62,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