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張顥德(原名張書晨、再改名張晨曦)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得勝城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劉駿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44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