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張顥德(原名張書晨、再改名張晨曦)
訴訟
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
周芳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得勝者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得勝城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劉駿豪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44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