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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和明發支付命 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70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