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7號
原 告 宜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秀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和明發
支付命
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700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