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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啟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2萬元(按原告所主張每月45,000元收入,計算10年僱傭期間 之利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27,82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