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林啟仁
訴訟
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2萬元(按原告所主張每月45,000元收入,計算10年僱傭期間
之利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27,824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