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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張育誠即泓瑞茶行 被   告 沅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全 被   告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聲明第1項返還保證金、第2項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萬元,聲明第3項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