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張育誠即泓瑞茶行
被 告 沅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全
被 告 沐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銘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原告聲明第1項返還保證金、第2項損害賠償之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0萬元,聲明第3項確認
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本票票面金額核定為100萬元,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