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