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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