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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熙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量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554,7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5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