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阿秋大肥鵝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501元,應繳
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