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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88號 原   告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阿秋大肥鵝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501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