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洪清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仲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5,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