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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洪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仲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15,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