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泰隆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璿蘡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陳進勝發
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3萬402
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萬35
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