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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泰隆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璿蘡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進勝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萬402 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萬35 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