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2號
原 告 游麗紅
涂阿端
程群
陳秀慧
吳孟芬
林炫燦
黃禎萱
張碧芳
葉小娟
蔡佩純
張祝菁
吳夙芳
鄭佳雯
葛亞萍
涂玉娟
廖婉婷
費慧芳
劉正偉
王誌瑋
洪國志
謝小玉
蘇祐正
黃克仲
莊舒婷
張張翠屏
洪瓏議
吳柏諺
曾哲仁
蔡尚翰
何昆庭
呂秀霞
陳珊珊
盧子健
何怡萱
王旭慧
江吉時
陳巧如
林欽
林淑靜
翁筱郡
呂秀靜
劉育銘
羅蕙萍
林玲君
巫采憶
劉振音
卓雅嫻
程碧惠
巫挺嘉
黃昆斌
朱嘉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昂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241,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