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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昭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永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昭瑋有限公司與被告阮芷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6,1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