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昭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永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原告昭瑋有限公司與
被告阮芷葳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46,1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