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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廖若涵       魏妤珊       簡美玉 原告與被告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郭晉書間酌減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若涵、魏妤珊 、簡美玉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78萬6800元(計 算式:714,968+1,071,832=1,786,800)、179萬3200元(計算 式:717,032+1,076,168=1,793,200)、180萬7200元(計算式 :722,632+1,084,568=1,807,200),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721元、1萬8820元、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