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廖若涵
魏妤珊
簡美玉
原告與
被告特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郭晉書間酌減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廖若涵、魏妤珊
、簡美玉之
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78萬6800元(計
算式:714,968+1,071,832=1,786,800)、179萬3200元(計算
式:717,032+1,076,168=1,793,200)、180萬7200元(計算式
:722,632+1,084,568=1,807,200),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8721元、1萬8820元、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