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維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