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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維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明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1,676,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