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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8, 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