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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鑫太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勇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樂橙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確認違約金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