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鑫太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勇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被告樂橙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確認
違約金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