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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詠盛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宏志間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