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曾玉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拓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
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7,1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