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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曾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 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7,1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