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耐頓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8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