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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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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耐頓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8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