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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証洋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2, 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