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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俊和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俊銘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65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9,782 元,應繳   裁判費3 萬2,5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08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