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俊和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俊銘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
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165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 萬9,782 元,應繳
裁判費3 萬2,5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2,081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