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信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0855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23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