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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立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0855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234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