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渤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德棋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YaraInternationalASA (挪威商亞拉國際公司)
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4,647,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