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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及剋扣之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聶楚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及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2 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 之上開金額包含工資26,000元、資遣費1,494,000 元,其中請求 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此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1/2 即500 元,扣除暫免徵收金額後,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為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