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嵩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規定,應繳
裁判費23,17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