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嵩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信全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6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規定,應繳裁判費23,17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7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