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總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47,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