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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樹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47,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