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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鈦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慶鈴即恒揚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18,798元,應徵裁判費32,8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