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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成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群淯即寶芝林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