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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葉耀友 被   告 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   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10   8年2月14日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54,000元,依卷附原告   所提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原告年齡,距   離退休年限尚有10年以上,依照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   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10年內可領取薪資總數   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40,000元(計算式:   27,000元×12月×10年=3,24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076元,惟因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   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亦即暫免徵收16,538元,扣除後,   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53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6,5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