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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