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弘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楌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勗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80,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