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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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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久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洋營造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563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